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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关于云中鹤茶铺的质疑

为什么删我的帖,我有说错了吗?你们如果还是摆着旁观者的态度,这再讨论下去无意义,更显得自己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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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接下来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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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标准里有等外品这个级别吗?如果没有岂不是又是会被说成骗子?

第二、在国家标准里没有四级水仙这个说法,所以请小鹤正确称呼这个等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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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的帖能留,别人的就删,这样做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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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海上壶徒在2005-12-28 17:22:00的发言:

1,你能否指证云中鹤卖的不是金观音?如果不是,就不存在假冒中华烟的问题。

2,云中鹤不过是代理商,他不应该是被指责的对象,他提供的商品描述应该是供货商提供的。

3,你没有购买过云中鹤的商品,就没有法律资格来投诉。只有资格来质疑,而质疑是没有必要应诉的。

4,对于价格合理与否,牵涉到不正当竞争问题,当事人不是云中鹤,你也不会是。裁判人只能是工商局和法院。

我来回答你:

1、金观音和野生正岩金观音不是一码事哦,这可是相差十万八千里呢,黄铜和黄金能是一样的吗?(至于证据请看我前一个帖)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必须要对自己所出售的商品负责,,我们不知道小鹤的供货商是谁,也不需要知道,至于小鹤是否也是受害者,这就要小鹤自己去求证了。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所以我们有必要知道,商家也有告知的义务。

4、这点说得很多,相信消费者会货比三家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28 18:50: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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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支持!

——赞成讨论坚持大家摆事实、摆根据,到底错在哪里,改正过来怎样提为好,最后小鹤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怎样处理和应对,一一明确(直说)和讨论。

——这毕竟是“清心茶铺”的第一案,希望大家本着爱护清心这一茶爱好者园地的本心,在讨论中多介绍一些相关知识,作到以理服人。

——相信大家能妥善地处理好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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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些个人看法

1,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茶语清心论坛没有权利要求云中鹤对自己经营品种的品名和等级进行说明。云中鹤也没有义务向论坛提供说明。

2,比就比在前面的一些帖子里对茶语清心论坛和云中鹤本人及他的供货商提出了非常严肃的指控。那么“比就比先生”能否像云中鹤一样提供个人的身份资料和所从事的职业(包括附和提出指责的人)就"此指责" 表明自己并非出于商业竞争目的而纯粹出于公益而进行的,并愿意为此承担义务、责任或荣誉。

3,论坛不是市场主管单位,没有权利对此事裁决(更何况没有发生商业纠纷)。如果对品种、等级等行业标准有异议,请有异议的人士提交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如果发生商业纠纷,请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交工商等市场管理单位处理。茶语清心论坛仅仅在司法单位在调查取证的时候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

4,在没有相关主管单位接收到对云中鹤的经营行为指控,并要求论坛停止对云中鹤相应服务前;云中鹤是合法的商人,论坛也无权停止对他的承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28 19:04:3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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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说说个人看法

清心既然为大家提供了这样一个交流空间就应该负起应有的责任,当时不知道就算了,现在事情已经很明了了,改于小鹤商量给大家一个答复啊,这是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男人应该做的,不要让我们等太久啊,我们对清心的喜爱会在等待中减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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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就是没有四级水仙,没有野生正岩金观音.没有的东西我拿不出证据,比如我说我没钱,你非的说我有钱,我怎么证明我没钱,我要拿出钱吗,哈哈.

斑竹们难道你们不明白该谁拿证据吗,有2边都拿的吗,还是先学习学习什么是文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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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海上壶徒在2005-12-28 19:01:00的发言:

我说些个人看法

1,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茶语清心论坛没有权利要求云中鹤对自己经营品种的品名和等级进行说明。云中鹤也没有义务向论坛提供说明。

2,比就比在前面的一些帖子里对茶语清心论坛和云中鹤本人及他的供货商提出了非常严肃的指控。那么“比就比先生”能否像云中鹤一样提供个人的身份资料和所从事的职业(包括附和提出指责的人)就"此指责" 表明自己并非出于商业竞争目的而纯粹出于公益而进行的,并愿意为此承担义务、责任或荣誉。

3,论坛不是市场主管单位,没有权利对此事裁决(更何况没有发生商业纠纷)。如果对品种、等级等行业标准有异议,请有异议的人士提交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如果发生商业纠纷,请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交工商等市场管理单位处理。茶语清心论坛仅仅在司法单位在调查取证的时候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

4,在没有相关主管单位接收到对云中鹤的经营行为指控,并要求论坛停止对云中鹤相应服务前;云中鹤是合法的商人,论坛也无权停止对他的承诺。


这个话要是我老婆说,我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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